台南2歲男童疑遭虐死 檢認判刑過輕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

地方新聞中心 / 台南報導

去年10月台南市一名2歲多男童疑遭謝姓母親和陳姓父親虐死,兩人遭逮送辦。謝女因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,一審判刑2年後上訴二審,台南高分院今天維持原判,全案可上訴。

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指出,謝姓男童於民國111年間疑遭虐待,同年4月由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安置,隔年7月才返回原生家庭,和謝女、陳男及胞姐謝姓女童同住於租賃飯店。期間,謝女和陳男認為男童不服管教,屢次施虐,謝女放任陳男不當行徑。去年10月18日,陳男在謝女外出工作不知情時,猛打男童腹部,造成肝臟損傷和胃袋破裂,引發敗血性休克,送醫急救不治死亡。

台南地檢署偵結起訴,謝女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,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,檢方認為判刑過輕而提起上訴。台南高分院強調,謝母身為男童母親未能盡到保護義務,雖然不應該,但她於偵查及審理時已知坦承犯行,並清楚供述陳男對男童所施暴行,有助益案情明朗,認她尚有彌補過錯悔悟心意,維持2年原判。

另外,陳男涉犯凌虐未滿18歲之人妨害身心發育致死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、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等罪嫌,由台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審理。